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廊坊市旅游委提醒您关注旅行社设立需提供的

根据《旅游法》、《旅行社条例》和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》等规定,设立(国内、入境业务)旅行社需提供以下材料:

1、申请书。

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,设立地址,企业形式、出资人、出资额和出资方式,传真及电话号码,电子邮箱、申请人及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、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。

2、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(工商行政部门出具)

3、人员方面:

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、履历表、证件照片,手机号码

②总经理、副总经理、部门经理身份证复印件,手机号码

③旅行社人员花名册(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职务等)

4、财务方面:

①企业章程,需明确记载旅行社股东约定认缴的出资额(不少于30万)、出资方式、出资期限,并且有全体股东对认缴的真实性、合法性负责的签字和指纹印。

②“取得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后3日内到旅游局指定的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万元”的书面承诺。

5、场地方面:

①房屋租赁合同(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,或者申请者租用的、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;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),房产证明,房主身份证明

②旅行社方位图(街区、周围标志物、门牌号等)

6、设施设备情况:

提交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(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;传真机、复印机;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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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按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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